四年前接下台積電控告梁孟松一案的律師陳玲玉,其實是先吃了兩場敗仗後,最後才贏得勝利,也創下國內首度在競業禁止滿期後仍限制離職員工為競爭企業工作的案例。在台灣企業員工不斷被挖角的情況下,此案例也為企業營業祕密的保護打下基礎。
文 / 林宏文
經過四年纏訟,台積電控告前研發處長梁孟松洩漏營業秘密給競爭對手三星一案,日前由最高法判決台積電勝訴,禁止梁孟松於今年底前至三星工作。
這次判決,是我國法院首度做出「競業禁止滿期後仍限制離職員工為競爭企業工作」的案例。「四年來的努力,終於讓大家了解到,營業祕密的保護有多重要!」消息傳來,台積電委任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玲玉開心地說。
由於事涉機密,判決書並未上網公告;但在判決定讞之後,陳玲玉終於能夠一吐四年來的心路歷程,從中,仍能看見這場官司幾度峰迴路轉的關鍵轉折。
陳玲玉是國內知名的大律師,在此之前,將近十年已不再親自到法院出庭辦理訴訟案。四年前,也就是二○一一年八月,時任台積電法務長的杜東佑(Dr. Dick Thurston)來找她,談到過去台積電幾乎不曾告過員工,但梁孟松的案子影響層面確實很大,希望請求法院禁止梁孟松在三星工作,邀她負責此案。
當時陳玲玉覺得,這場官司要打贏的機會不大,因為一方面梁孟松是在○九年二月離職,已過了競業禁止的兩年期限;另一方面,台灣法院過去從來沒有任何一件依據營業祕密法而「禁止離職員工任職對手公司」的案例,因此先是婉拒了杜東佑的請託。
不過,杜東佑並不死心,不久後又來拜訪第二次,告訴她,台積電特別重視這個案子,並提及美國其實已有一些藉「禁止離職員工為對手工作」來保護營業祕密的判決,杜東佑還特別說服陳玲玉說,「這個案子,台灣沒有別人,只有妳才做得到。」
這一次,陳玲玉心動了,尤其聽到美國已有相關案例,採取「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也就是說,當一個離職員工至前雇主的競爭對手任職,而且其工作領域與任職前雇主時相同,由於須運用同樣的知識經驗工作,即使該員工有心遵守對前雇主的保密約定,基於人的記憶無法切割,員工勢將「不可避免地」使用或洩漏前雇主的營業祕密。
「而且,不僅美國已有這種案例,甚至美國三星公司也曾援用這個原則,而成功取得法院禁止三星的離職員工為競爭對手工作的禁制令。」陳玲玉說。於是,一向喜歡接受挑戰的她,決定接下這個重任。
「如果能透過台積電這個案子,讓台灣的司法界、產業界及學術界一起來思考如何防止營業祕密被洩露的具體方法,並為台灣產業營造出一個能夠保護營業祕密的環境,正是進行這個訴訟最大的意義。」她說。
接下重擔後,陳玲玉的第一步就是搜集證據,證明梁孟松在三星有侵害台積電營業祕密之虞。例如,當時媒體做了許多梁孟松離職後動向的報導,但報導只是「傳聞」,不能做為法庭的證據,於是,陳玲玉和台積電的團隊必須進行具體訪談查證,只要有可能做為證據的線索或人員,都要抽絲剝繭追查,甚至登門拜訪。在法庭上,台積電提出的證物高達一七二個,鉅細靡遺地列出梁孟松有可能洩露台積電營業祕密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相關事證。
陳玲玉笑說,自己除了要研究法律條文,還要收集證據,並兼做心理分析、探索人性,推敲梁孟松與三星的行為動機,「所以,我除了律師的角色外,還是心理分析師及偵探的綜合體,這是我律師生涯前所未有的經驗。」
不過,訴訟案一開始,陳玲玉卻先吃了兩場敗仗。首先是台積電向智財法院提起假處分,請求禁止梁孟松在三星工作,但被駁回。之後台積電再向智財法院對梁孟松提出保護營業秘密的本案訴訟,請求梁不得洩漏台積電的營業秘密,不得將台積電研發人員的資訊提供給三星,且禁止他在今年底以前在三星工作。但是智財法院一審認為,禁止赴三星工作的要求是剝奪工作權,僅判決梁不准洩漏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和人事資料。
連續輸掉兩場官司,陳玲玉坦承,「雖不意外,但仍失落。」然而她也說,她擔任律師那麼久,一直堅持一個理念,就是追求「善念與法理兼具的商道」,雖然這個案子是台積電主動提起的訴訟,但其實背後有個善念,這就是她和台積電前後任法務長杜東佑及方淑華的最高共識:「即使沒有贏,過程中,也可以給台灣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一個省思機會。」
在遭逢敗訴之際,陳玲玉以「人無絕境,只怕絕望」來鼓勵自己。雖然假處分及第一審都輸了,但判決書的內容其實認同「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觀點,法官只是認為台積電需要提出更強的證據,以及更充分的論述基礎。
陳玲玉認為,梁孟松在台積電工作十七年,是公司特殊栽培的研發主管,而且他帶過好幾個模組,還參與一些業務領域,有如交響樂團的指揮,他去競爭公司三星後,三星還把他放在與台積電相同的部門,擔任大型積體電路部門的副總裁,這些都構成了可能侵害營業秘密的要件,而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明白規定:「營業祕密有被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陳玲玉說,為了使第二審有逆轉勝的機會,她很清楚,必須在第二審的最後辯論庭時,以情、理、法說服庭上的三位法官。
第二審審理時,台積電對證據搜集已做得相當完整。至於法理論述,陳玲玉當時不斷地反問自己,憲法第十五條確實保障每個人的工作權,而梁孟松的兩年競業禁止期也確實過去了,該如何將論述基礎建構得更完整 ?
為了準備高等法院三十分鐘的辯論演講,陳玲玉為此思考了好久,有時甚至難以入睡;為了讓自己放鬆,她在法院開庭辯論的十天前還特別安排與夫婿洪三雄一起去日本賞櫻。「可是,面對滿園的盛開櫻花,我卻只看到梁孟松的臉,想來想去都是這個案子,一上車就趕快拿出筆記,把想到的事情記下來。」
陳玲玉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台積電的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與梁孟松已離職多久理應無關,癥結應在於「當下」台積電的營業秘密有沒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且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人民的權利可因公共利益而依法律限制之,就像人民財產權應受保護,但政府若要進行公共建設而開設捷運,仍可依法徵收土地。
而且,台積電的請求並非完全剝奪梁孟松的工作權,只是要求「合理限制」。也就是,在今年底以前,梁孟松可以到三星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學校工作,台積電只是要求其不能去三星,而且時間上也只限制到今年底。
在提出更充分的證據以及更完整的法理論述之後,智財法院二審終於認為,梁孟松在今年底前如繼續為三星服務,台積電的營業祕密有被侵害之虞,因此逆轉改判准許台積電全部的請求。
成功打贏這場為時四年多的仗,陳玲玉說,台灣企業及法院對於營業祕密的保護都將因本案而有更深入的認識。「營業祕密的重要性,有時候更大於專利,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是營業祕密,許多公司的產銷與商業模式也是營業祕密,更重要的是,許多科技公司透過嚐試錯誤 (try & error) 後,最後找到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品質更好的方法,也是營業秘密。這些都不見得可以透過專利來保護,但卻是公司最核心的競爭力。」
在她看來,台積電贏得這件訴訟可說是「遲來的正義」,可惜因訴訟費時,今年底的「禁止期限」將至,最終判決難免有「宣示性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之憾,但也留給未來更多業者為保護營業秘密而努力辯護的空間。
嘆了一口氣,陳玲玉說,台灣的科技業目前正處在一個關鍵時刻,許多優秀員工成為鄰近國家高薪挖角的對象,原因就是他們腦袋裡蘊藏著極富經濟價值的營業祕密。台灣企業員工不斷被挖角,營業祕密被侵害的事情也將不斷發生,對於營業祕密保護,還有賴大家的持續努力。
陳玲玉小檔案
出生:1951 年生
現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台大法研所碩士,台大法律系學士
婚姻:已婚,育有一女